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任丘市朝阳玻璃厂纤维制品厂诉余卓华与南京东纬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198

余卓华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与南京东纬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月二十八

 

 

 

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8352398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