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29号
韩之玲:
本院受理原告周大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起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8352953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