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131号
范昊杰:
本院受理原告史戈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83523996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