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030号
余士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宁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