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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俊诉被告蓝爱来、李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3-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7791

蓝爱来、李道英

    本院原告吴俊诉被告蓝爱来、李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蓝爱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李道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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