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113号
崔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9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黄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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