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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3-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苏0111民初4712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7)苏011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