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712号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7)苏011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