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素兵诉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签 发 人王宠俊
经 办 人黄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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