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3694号
王忠:
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2017)苏011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签发人:王宠俊
经办人:黄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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