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353号
南京鼎发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杰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发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公告编号 |
| 公告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处理级别 |
| 公 告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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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邮寄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 | ||
收件人姓名 | 傅亚峰 | 邮 编 | 211800 |
承办法官 | 傅亚峰 | 固定电话 | 025-83523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