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503号
朱仁伟:
本院对原告杜先慧、王亦权诉被告朱仁伟、杨景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杜先慧、王亦权与被告朱仁伟、杨景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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