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443号
樊文江:
本院对原告曹秋红、钱俊诉被告樊文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44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曹秋红、钱俊与被告樊文江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樊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秋红、钱俊支付的购房款1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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