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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宝强诉蒋坤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8285

蒋坤弘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强蒋坤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828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十二

公告编号

公告类型

判决书

处理级别

  

公 告 费

报纸邮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

承办法官

  

电    话

83523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