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24号
皮龙梅:
本院受理原告阮学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公告编号 |
| 公告类型 | 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处理级别 | 普 通 | 公 告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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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邮寄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 | ||
承办法官 | 朱 敏 | 电 话 | 83523972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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