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9670号

李有龙、南京修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一月十九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