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阿雷、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9485号

余阿雷、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二月一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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