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558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翠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茂翠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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