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良、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7570号

徐良、于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保全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一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滕清

联系电话:025-8352399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