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0号
张乐兵、徐华松:
本院受理原告吕金兰诉被告张乐兵、徐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张乐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至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华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