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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张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7912号

张衡

    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张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234149.5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739.2元(截止2017年7月6日),其他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34149.5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张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被告张衡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90号鑫龙花苑18幢四单元607室(含阁楼)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一月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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