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301号
刘金玲:
本院对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381.49元、公摊电费536.90元,合计人民币4918.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俞勤
联系电话:025-835239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