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樊超诉被告王永明与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3099号

王永明

本院受理樊超诉你与南京豪林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九

 

 

 

承办法官:叶文醒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