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224号
刘生亚:
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诉被告刘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生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勇欠款本金130000元,并同时支付2016年7月10日之前的利息10000元。被告刘生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勇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8元(原告已预交1769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4988元,由被告刘生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