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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素梅诉被告赵敬伟、刘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3834号

赵敬伟、刘见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素梅诉被告赵敬伟、刘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素梅借款55万元。2、被告刘见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原告已预交4650元),由被告赵敬伟、刘见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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