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495号
褚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兵诉被告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褚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陈少兵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并以3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陈少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褚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韩强
联系电话:025-8352392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