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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4月29日,浦口区法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劳动争议裁审工作新闻发布会,江苏法治报、江苏经济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南京晨报、浦口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浦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邦梅通报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情况。
浦口法院永宁法庭庭长鄢志文通报浦口法院2020-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民一庭法官刘瑾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近年来,浦口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全面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裁审合力效应,做实做好多元解纷,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推进多元解纷,加强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由法院、人社局、工会、仲裁院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法院+仲裁”对接平台,推行“法院+工会”的纠纷调解模式,着力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二是强化裁审衔接,提升裁审一致性水平。持续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加强与区劳动仲裁机构的业务沟通与联络,定期开展裁审联席会议。与仲裁机构形成案件互评、难题共商、人员交流、信息互通、共同研究裁审规则、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及共同培训的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裁判导向作用。通过政法干警进网格、法治体检等方式,开展巡回审判、案例推送和以案释法,提升企业劳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用人单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制发多份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培育健康用工模式。
四是加大劳动者保护与教育,规范劳动者维权行为。加大对群体性案件中劳动者保护力度,防止矛盾激化和促进纠纷化解。加大劳动法律知识普法宣传,提高劳动者风险防范意识和劳动法律相关知识,尤其是教育劳动者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下一步,浦口法院将继续高质高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多元解纷方面持续发力,共同构建多元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治理格局,为浦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01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调岗时应遵守合同约定;如用人单位超出合同约定单方面调岗,应当对调岗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市。2023年12月,公司在南京项目未竣工时,未经协商单方面将王某调至重庆,且未提供交通、住宿便利或补助。王某拒绝调岗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由南京变更为重庆,显然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且未能给其提供必要的支持、补偿措施,该单方调岗超出合理范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调岗应遵守合同约定。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遵守合理限度及提供必要支持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格式条款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者对不合理调岗提出异议的正当性。
02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股东隐瞒债务进行简易注销,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2月,费某入职A卫浴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费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此后,费某发现A公司已注销,而B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费某向B公司主张支付A公司未报销的差旅费。法院认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B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签署了债务清算承诺书,且未能举证已支付该笔差旅费,故判令B公司向费某支付差旅报销款。
【典型意义】
简易注销程序虽为企业提供便捷退出渠道,但股东B公司未经清算即通过该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费某权益。本案穿透公司面纱,判决股东支付差旅报销款,明确否定滥用注销程序的行为,既警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又通过扩大追责范围为劳动者开辟救济路径,同时让拒不举证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有力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劳动关系和谐,彰显司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