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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南京法院涉物业纠纷审判工作情况(2021年7月-2024年6月)和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浦口区法院有一案例入选!
某物业公司诉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以房屋不满足交付条件为由拒交迟延收房期间物业费,但未能举证证实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某购买了该小区房屋,合同约定于2021年7月1日交付房屋。2021年6月,南京某置业公司通知范某收房。范某验房时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入住,未办理收房手续。范某后于2021年9月办理产权过户,于2022年6月办理收房手续。范某因认为房屋不满足交付条件,故拒绝承担实际收房前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支付自2021年7月起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法院认为,范某主张房屋存在迟延交付,但该事实属于其与案外人南京某置业公司之间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范畴。在范某未举证其与南京某置业公司已就该交付事宜取得一致意见,亦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延迟交付事实的情况下,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范某迟延收房的理由成立。故对范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区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正确主张权利。房屋质量问题系房屋买卖合同中业主方迟延履行抗辩的事实基础,与物业服务合同无关。针对房屋质量问题,业主除向物业报修外,还应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提高证据收集和保存能力,协商不成的,可及时起诉开发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进一步明晰了业主、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