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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想成功先发疯,不顾一切向钱冲,拼一次富三代,拼命才能不失败,这些具有蛊惑和诱导的内容就是近期引起诸多讨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电影《孤注一掷》中的疯狂口号。
想必电影中诈骗团伙将阿天被诈骗的800万元在十分钟内分散提取出来的这一幕让大家印象深刻,而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一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浦口法院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名大学生,因贪图小便宜而误入歧途成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小马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庭比较困难,就在网上寻找赚钱的方法,通过聊天软件加入了“兼职”群,希望以此来缓解经济压力。很快,群中就有人主动加小马的微信,称可以为其介绍工作,并告知小马,只要办几张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们用于转钱,每张卡就能给500元好处费,卡用完就可以注销。小马觉得这钱也太好赚了,马上去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供其使用,随后这些银行卡一日内转入200余万元人民币,并在同一天转出200余万元人民币,而小马因此获利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小马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小马因一时贪念将自己卷入到电信诈骗中,最终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让自己被罚款,还背上了“案底”,得不偿失。
近年来,涉嫌“帮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呈现低龄化现象。不少在校学生因为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诱惑,以“帮忙”“兼职”等为由,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不仅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法官提醒
个人卡证莫出借,误入歧途难脱身
不可心里存侥幸,被判处罚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