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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浦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二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浦口法院少年家事庭徐馨法官承办的案件《多次故意不接管幼子 构成遗弃罪获刑》入选。

背景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人民法院担负着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职责,通过司法裁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诉讼,除了表面的是非曲直,事实争议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矛盾,暴露出道德修养的缺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将定期向社会发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从而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大的感召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多次故意不接管幼子 构成遗弃罪获刑

裁判事项:

陆某与妻子离婚,经法院调解,4岁的儿子由陆某抚养。后陆某多次将儿子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公安派出所、地铁站警务室等场所,导致孩子无人照顾,在公安派出所吃住累计30余天。陆某经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累教不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法院认为,陆某对其年幼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孩子由母亲抚养。

案例价值:

“子不教,父之过。”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代代传承,家庭教育在其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何以为家!教养子女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有教养孩子的义务。本案被告人多次将幼子弃于幼儿园、学校、派出所、地铁站等地,经老师、民警劝说,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毫不顾及幼子的安危冷暖,更不言对其子稚嫩心灵的伤害以及性格塑造、社会心理所造成的巨大影响。该案判决向社会警示: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