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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邀调解的职责
人民法院依法吸纳符合条件的民事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二、选聘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调解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1.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2.拥有3名及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调解员;
3.具备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规范;
4.具备健全的投诉惩戒机制和培训机制;
5.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场地和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4.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工作。
(三)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等相关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6.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9.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10.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或在相关单位、行业、领域内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聘。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
2.报名方式:登录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下载《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或《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报名材料邮寄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联系人:陈兰兰,联系电话:(025)83768510。
3.报名特邀调解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2)专职、兼职调解员名单及其相关履历资料;
(3)调解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依法由行业协会指导设立并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性调解组织,经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除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推荐函》。
4.报名特邀调解员,需填写《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本人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简历一份;
(3)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本次选任由本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选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任命
经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正式聘任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颁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证书,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统一管理。聘期为二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续展聘任。
附件: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pkfy/pkfy/file/20200616163021_2.doc
特邀调解员申请表:/pkfy/pkfy/file/20200616163032_13.doc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