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874号
易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思达越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思达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00元、运费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2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思达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易小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