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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泉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983

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正平:

本院受理南京泉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泉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侯正平对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正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