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67号
陶生荣:
本院对原告罗甲明与被告陶生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甲明劳务费5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甲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被告陶生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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