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明鑫诉被告董卫荣、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281

陈姣:

本院对原告周明鑫与被告董卫荣、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228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董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明鑫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姣对被告董卫荣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明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董卫荣、陈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五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