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281号
陈姣:
本院对原告周明鑫与被告董卫荣、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明鑫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姣对被告董卫荣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明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董卫荣、陈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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