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95号
林国兵、叶琪然、林保根、任大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林国兵、叶琪然、林保根、任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兵、叶琪然、林保根、任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470000元,利息29283.88元,罚息及复利586.32元,并自2024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国兵、叶琪然、林保根、任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49000元;三、如被告林国兵、叶琪然、林保根、任大霞未能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林国兵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花苑盛江花苑金桂园45幢303室的不动产以及被告林保根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花苑盛江花苑金桂园16幢304室的不动产,并与被告林国兵、林保根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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