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97号
张金、李洁、南京载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2129600元及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利息26135.19元、罚息及复利445.01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86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以被告李洁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188号13幢一单元3101室、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文晖路35号1幢一单元30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款项在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洁、南京载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70元,由被告张金、李洁、南京载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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