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675号
邵美珍、余盛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邵美珍、余盛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美珍、余盛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993118.5元,利息21808.44元,罚息及复利1610.65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9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 2016年ZF字2250号)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邵美珍、余盛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8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海都路8号10幢3单元1012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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