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马营超诉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78号

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

本院对原告马营超与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雍定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营超支付租赁费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付租赁费为基数,自2024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雍定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雍定浩、南京隆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