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43号
董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萍与被告董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桂萍借款本金56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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