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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35号

陈良州: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良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996.04元、利息45,461.3元、罚息23,382.94元、复利10,451.93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照《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4.19元,由被告陈良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