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681号
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必慧诉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7644.4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