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209号
沈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夏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水电欠款合计2838.4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水电拖欠2个月违约金2000元,滞纳金24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吿支付房屋损失赔偿2550元;4、判令被告合计向原吿支付9788.45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