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欢诉被告沈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209号

沈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夏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水电欠款合计2838.4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水电拖欠2个月违约金2000元,滞纳金24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吿支付房屋损失赔偿2550元;4、判令被告合计向原吿支付9788.45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