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86号
年利:
本院对原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年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7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修理费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5.05元,合计145.05元,由被告年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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