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04号
史俊:
本院受理原告罗震与被告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312500元及利息暂计48062.50元(以本金31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4年12月30日,暂计4806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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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