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076号
陈洪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英与被告陈洪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4978.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296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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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