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德英诉被告陈洪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076

陈洪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英与被告陈洪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4978.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296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