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65号
钟非:
本院对原告钟轶涵与被告钟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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