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文戍诉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58

卢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戍与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建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文戍损失3700元;二、驳回原告高文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杨建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三月七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