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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群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16

南京群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群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群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承包费543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43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村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南京群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三月十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