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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14

吴优: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2004.73元,利息、罚息33.03元,合计2037.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4.7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0.475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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