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35号
刘俊:
本院对原告刘和丽与被告刘俊与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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